圖為庭審現場。 通海法院供圖 攝圖為庭審現場。 通海法院供圖 攝
  中新網昆明6月19日電(王艷龍 魯嬙 李斌)19日,雲南玉溪市通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明某等4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案件。4被告因收購病死、死因不明死豬約150頭,販賣3450餘公斤死豬肉被法院當庭判處四年零六個月至兩年零六個月不等刑期。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以來,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為牟取暴利,先後從玉溪江川縣、華寧縣以低價向被告人趙某某等人收購病死、死因不明的死豬約150頭,並雇請被告人餘某某參與屠宰、分解。之後,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將2450公斤病死豬的生肉銷售到玉溪峨山縣、玉溪市北城鎮等地;採用添加工業亞硝酸鈉提色等方式將部分病死豬肉進行腌制、火烤後製成1000餘公斤烤肉,銷售到峨山縣甸中鎮等地;將剔下的病死豬肥肉交由管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加工成豬油後銷售給養殖戶作飼料添加劑。
  同時,被告人趙某某為牟取暴利,明知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收購病死豬非法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先後收購病死豬10餘頭銷售給二被告人從中賺取利差;幫助李明某、李自某在江川縣代為收購病死豬,並參與運送,收取運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並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趙某某銷售病死、死因不明的死豬給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代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收購死豬,並運輸到通海供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生產、銷售的行為及被告人餘某某受雇參與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屠宰、分解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況,法庭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趙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餘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通海縣檢察院、公安局、畜牧局、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部分生豬屠宰、銷售人員,銷售生肉製品的超市,餐館老闆等140餘人旁聽審理。(完)  (原標題:雲南通海4人生產銷售3000公斤死豬肉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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